夫妻中任意一方在实施侵权行为之际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后,由此产生的债务原则上需由该方自行承担,并归为其个人债务范畴。
反之,夫妻中双方共同签署相关文件或者其中一方在此之后予以追认等表现出共同意思的情况下成立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债,涵盖了此类情形下所产生的全部外债。
此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有效的阶段内,夫妻中的某一方出于家用日常所需而单方面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此种情形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