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未能如约偿还贷款,作为担保人通常需承担以下两种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在保证合同中已书面约定了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条款,此时称之为“一般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需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之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则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条款,即“连带责任保证”。
在此类保证下,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仍然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对于保证方式的选择,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那么将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需要按照此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哪种保证方式,担保人都有权在偿还借款后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