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位继承的主要特点如下所示:
首先,在产生代位继承的过程中,必须存在着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这一法律事实背景;
其次,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资格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继承人的子女本人及其直属家族成员;
再者,在涉及到继承权利分配时,代位继承者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程序,通常情况下他们只能继承属于被代位人原本应该获取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先于被继承人离世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已失去了继承权(并且司法机关也已经对其作出相应判决),那么该失去了继承权的离世子女的成年直系血亲将不再具备代位继承的资格;
最后,代位继承这一制度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范畴,而非遗嘱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