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合同当中的各方义务,其具体内容详细如下:
首先,保管人负有的首项义务即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向寄存人提供保管凭证,这是因为当物品被交付给保管人之后,保管人必须开具相应的凭证以证明其已接收到物品的事实。
然而,如若有其他商业交易惯例存在,则不在此限。
其次,保管人对于所接收的物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这里包含了几种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保管人不能将其保管的物品转让给他方进行保存,除非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这样做;
此外,保管人还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措施来尽可能地保护物品不受损害。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保管人也禁止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或利用他所保管的物品,除非事前已经征得寄存人的同意并签订了书面协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