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判断。
依据我中国法制典以及详细相关审判规则与解释的明确规定,倘若设立人为设立该
法人而亲自执行并从事各项具体民事活动,当该法人正式诞生之后,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该新设立的法人来
全权负责。
另外,若设立人为设立所拟成立的法人而以个人名义开展各类民事活动并且由此招致了民事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第三方都有权利去决定是诉诸该拟设立的法人还是向实际实施者和责任承担者
追究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该公司已经成功合法设立,那么在设立环节中所产生的所有
债务均需由公司自身承担。
然而,若是在设立过程中,设立人选择以自己名字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致于产生了相应的
民事责任,那么任何第三方皆有权选择通过
诉讼意图让该公司或设立人个人承担这些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