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受挫伤学生系在享有充分校园教育及管理维护措施前提下而致亲身体验,则学校无需在此情形中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反之,假若学校未尽职提供有效的教学与管理服务,便应就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另外,如残障或损害源于校外第三方肇事者,则应由该
责任人主动承担相关责任责无旁贷。
然而,针对于学校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疏忽,应根据相关
法规理应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