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亲欠下债务后请求其子女予以偿付是否合法性的问题,须因具体案件而异进行审慎评估。
首先,我国并未明文规定应由子女代为偿付父母所欠之债务这一义务;
其次,就个体而言,其债务理应自行负担并履行清偿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子辈的确需要为父亲的债务承担替代性偿还责任,如下所述:
首先,若子女曾接收过父亲赠予的财产,进而导致父辈无法按期归还债务,此时子女应定位债务责任人履行责任。
其次,若子女通过遗产继承方式接手父亲过往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偿还债务的范围应以他们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上限。
此外,如果父亲的借款用途主要在于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求,尤其是子女本身的生计需要,并且子女与父亲共处同一家庭环境之中,那么子女也可能会被视为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