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在出生之后不幸离世与在出生过程中即夭折所涉及到的
继承权利待遇层面存在显著差异。
对于这两种情况,胎儿在成功降生并存活片刻之后离世,其已经具备了作为独立个体的资格,因此应当被视为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并且在实际上已获取了相应的遗产份额;
即便在此后不久便不幸去世,他的财产传承仍然应由其指定的
继承人们继续进行处理。
然而,当胎儿在尚未正式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阶段就已告寿终正寝,那么他就无法真正享受到继承权眷顾,亦无权对为其特别保留的遗产进行
继承,届时此部分预留的财产份额将根据
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