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性方面,特定物与种类物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特定物通常具备独特的质量标准、构架结构、性能指标甚至外观特色等特征;
而种类物则是由某类物品所共有的特质,此类特质可通过定量、衡量及确定其总体质量来体现。
其次,两种类型的物品在特性上也存在明显区别。
具体而言,特定物通常具无可替代性和唯一性,无其他物质可以完全取代或模拟它;
然而种类物却往往具有可替代性,例如大米、正处于销售期内的汽车等等。
再次,从类别划分上看,特定物的范畴要广于种类物。
特定物既包括房地产这样的不动产物种,同时也可以涵盖诸如动产这类更为广泛的定义范围;
相对而言,种类物则一般限定为移动中的资产。《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