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有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军用子弹等危险物品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既遂犯罪行为,应该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
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置。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犯罪,往往显示出行为人特意将炸药、雷管或非军用子弹等危险物品地带入公众聚集场所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行为足以对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且情节相当严重。
从这个角度来看,该类犯罪无论是在行为还是主观方面,都具有明显的故意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