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的其中一方未经另一半同意便擅自将属于夫妻双方所共有之财产无偿地赠与给了第三者,倘若该赠与方确实存在赠与的真实意图,另一方对此表示接受并同时确保赠与物品已实际交付对方时,那么这份赠与协议便被视为合法有效,且不得轻易予以撤销。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其共同拥有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理应有同等机会以及权利去进行支配、处分或交易。
然而,当某人单方面擅自作出赠予行为时,不仅是侵犯了另一位伴侣对这些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更可能因此引发经济上的损失,这部分的损失当然应当由那方违法赠予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