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后
购房时,即便
房产证仅署了一方姓名,也并非意味着该房产必然属于夫妻共有的资产,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
以下是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供您参考和分析:
首先,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维持期内,配偶双方共同以合资方式购置的房屋,即使是只有一方署名为房产证持有人,我们都应该视之为夫凄双方的
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此套房产是在婚后由某一方父母
出资购买,并将所有权益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我们则应当认为这是父母仅赠与其子或女单方面的礼物,而这套房产应归属为此方子女的
个人财产;
再者,假如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所支付的首付款源自于自身的
婚前财产,且能提供确凿
证据表明货币来源与
产权证持有者一致,那么此部分支出便可视作该
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反之则纳入到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畴加以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