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策划和实施了敲诈勒索罪行,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共同犯与敲诈勒索有关的相关犯罪行为。
相关法规亦有明确规定指出,如有人虽未实际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但假如该人清晰地知道他人正在进行这类活动,并主动提供诸如信用卡、移动电话卡、通信工具和传输通道以及网络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协助和援助,则同样将视为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