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向您介绍一项常见的犯罪行为——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罪。
此罪名塑就了一个框架,规定了以欺诈的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承受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法律条文所保护的利益涉及到两个层面:
一是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所有权予以保障;
二是对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进行维护,具体来说,贷款是指身为贷款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并且这些借款方需要按照承诺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在客观方面,该罪行表现出使用虚假的事实和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法来实施欺诈性的贷款诈骗行为,这种情况下金额通常较大。
关于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这个罪行是没有特定要求的,也就是说任何符合法定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嫌疑人,但是单位却无法承担此罪行的主体责任。
在主观方面,此罪行必须由故意行为构成,同时也必须是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犯下该罪的人将会受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留役,并被判处罚款;
如果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特别重大的损失,或者有其他的特别严重情节时,那么可能会遭受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严厉惩罚,同时还要考虑罚款。
我希望以上的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项法律条款。《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