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刑法》之具体法律条文所载,拘役与管制这两项轻刑制度各自所允许的最长期限恰恰分别是一年与三年。
具体而言,当有某人为满足法律规定被实判多种罪行时,除非其罪名属于可判定死刑或终身监禁者,否则在所得总刑期的基础上、参照其中最高刑期,应根据情节适当裁决执行的具体刑期;
然而,此过程中,对管制刑罚来说,无论何人其实际执行期限都不得超越三年;
至于拘役刑罚,也同样需遵守不得超于一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