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性保证的主债务应当是主导协议保证人在承担起自己职责之后所拥有的、能够向防范性保证人提出追究的权利。
防范性保证人实际上是为主导协议保证人提供担保服务,即在主导协议保证人为债务人偿还欠款后,他们有权利向防范性保证人主张追偿权。
如果在防范性保证人和主导协议保证人签订《反担保合同》的过程中,设定了防范性保证的最髙限额,那么防范性保证人只能在预先规定的最髙限度之内承担防范性保证义务。《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