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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债务人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8 14:35:15 已帮助23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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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全部破产财产确保优先用于偿还破产费用及其公益债务之后,方可开始按照特定的顺序来执行对其他债务的清偿任务。
具体来说,破产财产在优先处理完破产费用及公益债务后,需依照以下层次分明的顺序进行偿还:首先,应向破产企业的员工发放包括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在内的各项待遇;
其次,要依法向员工个人账户划拨必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依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补偿;
再次,需要支付企业拖欠的、除了上述第一项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及所得税款;
最后,才能考虑对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
请注意,此处涉及的“破产财产”仅限于根据法律法规应予分配的那部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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