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乃申请取保候审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之一:
(1)可能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告人;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等严厉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被告;
(3)由于身患重病、无法自理生活,或是怀孕并正在哺育本人婴幼儿的女子,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话;
(4)在先行羁押期限届满时,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申请实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