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当个⼈主⾃申请破产后,其承揽的债款便会通过破⽵财产为之负责清算偿还。
待破⽵财产优先解决破产的有关费用与公利债务之后,剩余的债务将根据以下有序顺序进⾏清理:
首先,需针对债务⼈欠下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专门适⽤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进行清偿处理;
其次,是涉及债务⼈所欠的雇佣⼯作人员的薪资及其相关的医疗补贴、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等费用,这些均需要缴纳至雇员⾃己的账户中,包括诸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依法应向雇员工发放的补偿金等;
再者,便是债务⼈应当承担的税款;
接着,是常规的破产债权部分,在此过程中,债务⼈的配偶、前配偶、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属以及成年⼦女,都不能在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尚未获得全部清偿之前,以普通债权人的名义获取任何清偿;
最后,对于那些因违法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罚款性质的款项来说,也是需要在该流程之中予以考虑。
如果破⽵财产不足以清算同一顺序的债项,那么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九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
(二)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
(五)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