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净
家庭冷暴力时,通过向法庭提起
离婚诉讼是完全可行的合法途径。
尽管在家庭冷暴力的环境中,夫妻双方可能在
离婚问题上产生极大的分歧,甚至难以达成
协议离婚,然而遭受家庭冷暴力的一方仍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定。
但在此过程中,原告必须谨慎地收集能够证实家庭冷暴力现象真实存在的相关
证据。
应当明确的是,家庭冷暴力同样被视为
家庭暴力的一个
类别,而这已经成为法庭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
因此,只要原告能为自己所受的家庭冷暴力列举出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法庭将依据这些证据认定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并宣布判决两人
离婚。
除此之外,作为受害者的一方还有权以此为理由向法院请求
分割财产的
补偿金,同时也需要呈交相关证据来支持和证明其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