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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特点有哪些

遗书具备以下显著特性:
第一,遗书乃为个体意志之纯粹法律行为,无需经由他人合作或共同协商,即仅凭立嘱者本人单纯意愿便可产生预设法律效果,这即是所谓的遗嘱单方性。
第二,在遗嘱能力上,唯有具备完整的民法行为能力者才能依据遗嘱自由处分自身财产,至于限制行为能力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则因缺乏该项资格,无法通过遗书形式行使其财产权
第三,遗书写就过程中不可代理执行,且遗书所载内容必须为遗嘱设立人至真至实的内心意愿体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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