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形式,自然是财产权益类别中的重要成员之一。
因此,若涉及到质权方面的纠纷,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
在具体情境下,当一个债务人情愿或被迫将其拥有的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并由其控制时,如果这个债务人未能充分履行他的到期义务,亦或是在双方当事人商定了实现质权的条件后发生了预料之外的情况,那么,债权人就拥有对这部分被出质的动产的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