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的身体存在生理缺陷而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问题处理方式如下:
1.若双方均能够就离婚事宜及此后涉及的子女归属权、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共识,则可由双方亲自赴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凭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资料、结婚证书与离婚协议前往办理离婚手续。
2.若双方在此类问题上未能达成最终的共识,那么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其中一方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诉讼。
在此种情况下,经由法庭审理并认定夫妻情感确已破裂时,方可做出离婚的最后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