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承担起支付营养费的责任。
对于任何对他人人身权利构成侵犯的行为,相关
责任人都应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这其中包括
医疗费用、看护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费用及住院期间的食宿补助费用等。
此外,还需支付其他一切用于弥补疾病治疗和身体恢复所产生的合理花费,以及因为
误工而导致
经济损失的部分。
更甚者,如果该
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者严重的残疾状况,那么还需要负担辅助器具及
伤残赔偿金额,对于不幸离世的受害者,其
家属同样有资格获得
丧葬费用与
死亡赔偿金。
关于营养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根据受害者实际需求进行自行斟酌,一般的支付区间在500元至5000元之间。
因此,我们必须严肃对待每一起
人身伤害事件,积极履行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
经济补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