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框架下,以婚前财产进行购置的婚房并不必然被视为婚后共同资产。
2、要判别涉及婚前财产购置婚房归属问题需要具体情况细分。
(1)若某一方以其婚前财产购买房产并支付全部价款且产权登记于个人姓名之下,则应视为该方的个人资产;
(2)关于夫妻中一方以其婚前储蓄在婚后构筑房产一事,实质上是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表现形式转变,但这并不改变其财产属性,价值的获取源于婚前,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而产生变化;
(3)当房产仅支付首付后,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时,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仍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4)对于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例如各自持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各自持有,部分共同拥有等。
而且,约定内容须采取书面形式。
同时,如有必要,夫妻间对婚姻关系稳定期间所获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5)最后,当某一方以其婚前财产购置房产时,如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名下,此类情况下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而非单一方个人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