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道路安全事故案件中,若仍有一方被判定负有全责,则其需承担起对所有损失的补偿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会依据相关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性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对此进行补偿。
若依然存在多余赔偿金额,该部分将由全责方自行负担。
当争议涉及到双方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时,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协商方式化解纷争,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