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惜野生动植物的刑事责任归属,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
首先,犯罪者必须在主观心态上持有明确的故意,即他或她明知自己的行动会对珍稀野生动物造成侵害仍坚持这么做;
其次,该行为的责任人可以是所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
再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植物管理体系构成了打击,这便是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体;
最后,犯罪者的行为表现形式十分明确,那就是他们公然违反法律规定,肆意毁灭和杀害国家高度重视并进行严格监管的珍贵野生动物,这便是整个犯罪活动最直观的表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