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原车主导致事故所引发的损害将不由自身承担责任,即便在事故发生后的特定时期内,原车主亦无需为事故承担任何后果。
相反地,责任应当归咎于车辆的新所有权人,即所谓的新车主任担其责。
原因在于,在法律层面上,当机动车通过买卖方式进行转让且交接完成时,出现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了相关人员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如果相应的损坏是由该机动车引发的,则应由新的车辆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