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口头协议亦属于合约之范畴,且其法律效应毋庸置疑,但仍需充分重视并搜集其他实际
证据以印证其合法性与有效性。
若买卖双方因买卖合约纷争而诉诸法庭时,仅凭口头协议往往难以全面展示和证实双方进行交易的具体详情和相关细节,因此应注重搜集真实可靠的证据以备审判所需。
在法庭
诉讼过程中,为证明口头协议之确实存在,建议采取以下手段获取有力证据:1.文字记录。
包括各方
当事人所签订的送货单据、收货单据、结算表单、发票或对账确认信函、债权确认书等各类函件及凭证。
2.
物证。
例如,各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货物、产品等。
3.
证人陈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