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持卡人出于故意侵占之不良动机,擅自从销售点终端设备(即POS机)中恶意透支款项,且情节达到应经追诉刑事犯罪的程度者,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将被认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况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因欠款数额达到一定额度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同时按照其当时状况,需支付的罚金在二至二十万元之间;
还有可能经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涉案金额通常在五至十倍的范围内,同时必须承担罚金,罚金数额在五至五十万元之间。
第三种情况更为恶劣,涉及到金额异常巨大的信用卡诈骗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其次,违反信用卡相关法规,实施恶略透支行为的。
此处所谓的“恶意透支”,实际上就是指持卡人故意超出自己的借款额度,或超出规定的还款期限,且拒绝偿还此类欠款,即便发卡方已有多次催告。
基于这种恶意攻击,如果达到一定规模和严重性,将可能面对法律制裁。《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