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层建筑上掉落物品所引发责任的归属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若能证实确实存在特定的侵权行为人,那么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便归属于该特定行为人。
然而当判断难以确定实际侵权者时,除了有确凿证据表明自身无辜的建筑物使用者之外,其余无法排除加害可能性的全部建筑物使用者都需共同承担一定程度的补偿责任。
在确立了补偿责任的责任方之后,每一位可能成为加害者的建筑物使用者间均应按照其各自的份额承担法律责任,而非负有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