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法条之规定,地下埋藏物品所有权应归属于国家。
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地下埋藏物的价值相对较高,如果任由发现者自行处理这些发现物,不但容易引发邻里之间的纷争,同时还可能导致国家财产的流失。
因此,在发现地下埋藏物之后,无需经过复杂的公示程序,而是可以径直认定其归属为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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