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
法律定义是这样规定的:
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
债务文件或在事后对债务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时,由此产生的债务即属于夫妻共同之责;
另外,若夫或妻其中某方在婚姻关系
有效期内,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支付的债务,这类债务也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或妻某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种情况下则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处理
夫妻债务的
举证责任方面,目前的法律条款规定:
在夫妻中仅有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况下,举债一方原则上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但若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对外举债的情况,法律普遍认为该债务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任何对此有异议的情形出现时,必须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提供相应的
证据进行反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