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人身受侵害案件中的
赔偿额度之厘定如下:
有关
医疗费用部分,需参照由医疗单位开具的涉及医药费、住院费等在内的收费凭据,并结合小便常规报告单及病史记录等与诊断结论有密切关联的
证据来加以确认。
而对于
误工费用的核定,主要依据的是受害者的误工期长短以及其收入状况为基准。
至于
护理费用这方面,则需要参考护理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周期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最后,关于
交通费用部分,应当按照受害者本人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诊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评估计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