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二人婚姻关系步入第二次婚姻阶段却面临离婚之困境,若有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而遭拒绝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离婚程序。
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一方,需携备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户籍簿以及正式的起诉书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实践中,如被告住所地与其常住地址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依照法律规定,选择由其长期居住地所在法院进行案件管辖。
自法院受理立案后,若是经过充分调解但依然未能取得理想的结果,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的确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可言,那么将会做出离婚的判决。
根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视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表现:
(一)出现重婚现象或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状态;
(二)出现经常施暴、虐待甚至遗弃共同生活伴侣、子女等家庭成员行为;
(三)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者;
(四)由于感情矛盾无法调和以致长期分居超过两年以上者;
(五)除上述因素之外,还有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