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
离异之后,发现另一方有刻意对共同资产进行隐瞒的不法行为,那么受害方有权依法向当地的
司法机关递交申诉材料,并提出重审
共同财产的申请。
这种情况较为常见的隐瞒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在处理房地产相关证件的过程中,若一方以“借贷困难”或“由于尚未领取
结婚证书无法获得共有的
房屋所有权”等幌子为由,将
房产证办理成仅属于其个人的声明,待
离婚之时却对此加以抵赖;
此外,有些
产权登记在单方面名下的受托人会擅自将
房产过户至其他第三方名下,意图套现;
还有,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一方配偶可能会隐瞒真相,借用他人名义购
买房产,而实际上该房产属于他(她)所有。
在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最后一种情形就是私自将平时的薪资转账到自己私人掌握的银行账户之中,非法地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形式提走。
此外,也可能存在着将股市内部的证券抛售之后,从而套现资金转移藏匿等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