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通常所涵盖的核心内容为:
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任一方或双方在法律上认可的所有合法收入,以及这些收入转变而来的各类财产与财产性权益。
而所谓“婚姻关系存续”则从领取结婚证的当日起计算,直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有关离婚决议公布生效为止。
具体来说,应包含如下几类:
(1)夫妇各自身份提供的工资、奖金;
(2)经营性的盈利回报;
(3)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即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实际获得的,或能够明确预期获得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收益;
(4)遗产或被赠予所得的财产;
(5)在军人身份下所享有的退伍津贴、自主选择就业时所需缴纳的一次性费用,以婚龄乘于年均值所得金额为准;
(6)一方依赖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益产生的利润;
(7)夫妇双方在实际上或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