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配偶单方面终止孕育过程并不被视为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已婚女性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此举旨在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其伴侣意愿的干涉或影响。
由于妊娠及分娩这一自然的生育过程主要由女性负责承担且亲自实现,所以她们理应享有对生育的最终决策权。
若妻子不愿生育,作为其配偶的男性不能以自身拥有生育权为由,强行逼迫妻子进行生产活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