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主动为其他人提供非法书号并将其用于发行淫秽书籍和刊物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做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当涉及到以此谋求个人经济利益目的,通过制造、印刷、销售、传播等手段涉足相关的淫秽制品时,行为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制裁,同时还会被要求支付罚款。
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话,那么罚则将会加重至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依旧需要承担罚金的惩罚,此外,更严重者,将可能面临着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的刑期,以及相应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严厉处罚。
至于那些明知别人将书号用途于出版淫秽书刊,却仍然为之设计与提供的犯罪分子们,亦将按照上述法条进行严格的刑事追责。
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法律制裁,并且同时还会被要求支付罚款。
在这里,我们诚恳地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远离淫秽作品,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尊严与权利,避免因沉迷色情信息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