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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责任怎么处理

关于借款人擅改借款用途所引发之保证责任问题:
首先,如若借款人对原借款用途进行变更,并经保证人书面授权同意,则保证人仍需严格履行其保证义务;
其次,于未经保证人书面准许的情况下,借款人私自更改借款用途时,如出借人事先在保证协议内作出了确保借款人专款专用的明确承诺,然而由于未能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以致导致借款资金被挪作他用时,此时,保证人得以依据此类情况免除自身所负的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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