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主要指向的是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所产生的约束力以及影响,通常情况下这种效力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主要依据债权转让形式的通知明确,此类通知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进行传达。
在债权转让通知书未被债务人收到之前,债务人对待让人(原始债权人)所做出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视为有效的,这意味着,假如债务人为让与人进行了债务的履行,这样的行为同时也应当被免除,而接受转让的人,即便知道债权已经完成转让,也无法以此为理由要求债务人持续履行义务,反而只能要求让与人退还已收取的债务人的债务支付款项。
然而,一旦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后,就应该将新的债权人视为债权人来履行债务,如此之前对让与人履行债务便不属于对债务的实际清偿,所需偿还的债务仍然存在且需要向新债权人履行,如果让与人依然接受了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那么这将会被归类为“不当得利”,债务人有权要求其返还。
其次,关于“表象让与”的效力问题。
当债权人公布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细节并且将这些告知给了债务人后,即便实际上尚未发生或让与未能生效的情况下,债务人出于对交易真实性的明确了解和信任,而向这个第三方进行的债务履行仍被认为是有效的,例如表象让与的情况。
最后,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通知时,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应对让与人的行径提出抗辩,并向新的债权人主张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