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本已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已进入立案程序的刑事犯罪案件,其诉讼时效原则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此外,我们国家法律还明文规定,在各种犯罪行为中,以下四种情况的追诉时效期限将不再受到限制:
①被判定的最高监禁年限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罪犯,其追诉时效期限为次年起整整五年;
②被判定的最高监禁年限在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罪犯,其追诉时效期限为次年起共计十年;
③被判定的最高监禁年限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罪犯,其追诉时效期限为次年起共计十五年;
④被判定的最高监禁年限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罪犯,其追诉时效期限为自犯罪之日起二十年。
然而,若在这二十年内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进行起诉,二十年后相关人员仍坚持认为应当追诉,那么他们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后,才可继续起诉这一犯罪行为。《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