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指在物权人享有的财产权益受到他人侵犯后,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事件所设定的时效期限。
这项法务问题属于民法理论中的一部分,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纠纷范畴,通常情况下,其诉讼时效为法定的三年。
然而,在此之中亦包含着个别特殊情形:例如,针对原物回归请求权的处理方式需根据争议物体的性质进行分别对待;
当涉及到动产时,返还请求权应当依据我国现行的诉讼时效法则;
然而,若同样适用于不动产案例中,那么诉讼时效制度将与不动产登记制度产生冲突,进而影响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另外,排除了妨害以及停止侵害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再次,关于所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划分请求权也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