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诺的实施策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明示方式。
所谓的“明示方式”一般是通过发布公告或者提供书面材料来传达承诺的意图;
其次,默示方式。
该方式通常无需依靠特定的语言表述或文字记录等明显特征来表达行为人的意愿及想法,而是以某种实际行动或事实作为判断依据;
最后,特定方式。
若要约人在相关文件中明确限定了承诺应采用的特定方式,那么在承诺方做出回应时,就必须严格遵守该项设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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