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务人以无偿方式放弃其所享有的债权、舍弃债权提供的担保以及擅自转让其拥有的财产;
又或是蓄意拖延至期的债权的履约期限,从而阻碍债权人诉求实现自身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径。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条件如下:首先,需要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此前确实存在着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债务关係;
其次,需证明债务人对其持有的财产或资产权益实施了不合理且有损其价值的处理行为;
最后,也就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即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对债权人维护自身债权利益带来负面影响,成为导致债权人得出这一判断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