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其他财产权利之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需满足几个明确的条件,内容如下所述:首先,作为行使此项权利的首要前提,债权人必须拥有针对债务人的有效债权,且该债权应当依法得到确认并已达到可予以偿还的期限;
其次,债务人本身必须存在任意搁置或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
再次,由于债务人消极履行债务可能对债权人利益带来的潜在影响也必须一并考虑;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哪些类型的债权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适格对象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他自己而不能转让给他人的那种特定权益,这类权利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可行标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