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倘若确系出现实际意义上工作停滞或延误的情况,则受害方完全有权向加害方提出索赔请求,即要求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用。
然而,若并未发生任何误工现象,那么为其索取误工费便会显得证据不足且缺乏合理性。
关于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受害者实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经济收入状况进行斟酌确认。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将以其实际因伤而减少的收入为基准计算。
反之,如受害人并无固定职业,则需依据每周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数值作为衡量标准;
在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前提下,也可参照起诉地所在同业或关联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做出合理推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