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自動辦理離婚的程序,因此,婚姻中的任何一方無論分居時間長短,都並不足以進行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若希望訴請解除婚姻關係或通過協議來解決婚姻問題,惟有行使以上兩種合法手段。
同時,分居只能作為在索訟離婚階段評估感情是否破裂的衡量標準,而這個分居的前提條件應該是非違反道德良俗、具有感情缺陷的原由,還必須保持連續分居為期至少兩年,如此才能確認感情已經崩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