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存在欺诈行径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适当提升赔偿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而赔偿额则须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支付服务费用的三倍。
若在此基础上的赔偿金额仍未达到五百元,则将强制性地提高至五百元。
然而,倘若法律中有其他特别规定,也应遵循相应条款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