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实际施工人将其针对发包方行使诉讼的权利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选取并要求追加相关的转包者或非法分承包商作为该案的第三方参与者,且在查证核实了发包人在其与转包者或非法分承包商之间对于该建安工程合同中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欠付数额后,可以根据该实际情况决定判决发包人属于在其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应对实际施工人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